法律小知识
序言
第四条
第
三
十
条
(一)全国分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;
(二)省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;
(三)县、自治县分为乡、民族乡、镇。
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、县。自治州分为县、自治县、市。
自治区、自治州、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。
五
九条
一
百
二
二条
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、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。